一、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: 1、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: (1)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; (2)一级车况标准; (3)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; (4)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;具有运输剧毒、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,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、车辆、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,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; (5)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; (6)运输剧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,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、专用容器,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; (7)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;运输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,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装箱除外; (8)运输剧毒、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,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。 2、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: (1)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,年龄不超过60周岁; (2)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、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,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; 3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,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、安全生产责任制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、车辆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。 二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: 1、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、使用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; 2、有特殊需求的科研、军工、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。 |